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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春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票據號碼KS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日「106年   7月30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6年11月30日」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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