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春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志浩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
聲請狀所載票據號碼KS0000000號之支票
發票日「106年
7月30日」,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6年11月30日」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