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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程文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發票人及通知人均   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台端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則台端為聲   請人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誼峻實業   有限公司,列法定代理人程文龍。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   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   明。 三、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   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   為受款人(即「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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