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寬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受款人究為「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陳金寬」亦或「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二、請確認發票人的
法定代理人為董成廉,亦或「董成亷」。
三、承一,如為「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及(或)承二,如為
「董成亷」,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
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