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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長鋐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雄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貴公司收   受前即遺失,則聲請人應為發票人即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如係貴公司收受後始遺失,聲請人為貴公司。 二、承上,如為前者,請提出發票人即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之   聲請狀(狀底須蓋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之大小章)。 三、承一,如為後者,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   貴公司,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貴公   司 ,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確認支票發票日為何(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   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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