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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林美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人究為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亦或蘇林美專(台端   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記載,當事人欄之聲請人蘇林美專,狀   底聲請人印文為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蘇林美專)。 二、承上,如為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人為鑫永豐實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蘇林美專之聲請狀,並於狀底蓋   印公司大、小章。 三、承一,如為蘇林美專,請釋明聲請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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