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林美專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人究為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亦或蘇林美專(台端
民事公示催告
聲請狀記載,
當事人欄之聲請人蘇林美專,狀
底聲請人印文為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蘇林美專)。
二、承上,如為鑫永豐實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人為鑫永豐實
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蘇林美專之聲請狀,並於狀底蓋
印公司大、小章。
三、承一,如為蘇林美專,請釋明聲請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