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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金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何人(台端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聲請人記載   陳金生,具狀人蓋章為機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一,票號MN0000000 之支票已指明「泰鋒機械有限公司」   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票號MN0000000 之支票已指明「昱   昇企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如聲請人為機立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該公司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如聲請人為陳金生,並提出台端為票據權人之相關文件。 三、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   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   聲請人為受款人(即「泰鋒機械有限公司」、「昱昇企業有   限公司」),提出聲請人為受款人之聲請狀正本,並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及補   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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