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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付款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中通知人之公司   大小章。 二、貴公司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快樂屋圖畫文具廣   場陳金波」,與聲請書所載「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呂宏   德」不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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