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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何人?如為快樂屋圖書   文具廣場,請提出聲請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之聲請狀正   本。 二、承上,系爭支票已指明「貴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   請補正發票人即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如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快   樂屋圖書文具廣場) 交付受款人即貴公司後始遺失,應以受   款人即貴公司為「聲請人」。 三、承上,依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   「貴公司」,如聲請人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請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後,一併檢附經更改   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確認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亦或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貴公司之票據掛失止通知書記載為   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惟聲請狀附表所載為西源文具紙業有   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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