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宏德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
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何人?如為快樂屋圖書
文具廣場,請提出聲請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之
聲請狀正
本。
二、承上,
系爭支票已指明「貴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
請補正發票人即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如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為快
樂屋圖書文具廣場) 交付受款人即貴公司後始遺失,應以受
款人即貴公司為「聲請人」。
三、承上,依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
「貴公司」,如聲請人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請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後,一併檢附經更改
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確認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亦或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貴公司之票據掛失止通知書記載為
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
惟聲請狀附表所載為西源文具紙業有
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