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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文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   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   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   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提出聲請人為真正   票據權利人即「逸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聲請狀(聲請狀   狀底須印有公司大、小章),並將原聲請人列為代理人,蓋   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   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   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即逸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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