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濬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苗立銘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發票人究為衛「健」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亦或衛
「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如為「衛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除
具狀陳明外,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
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支票影本,發票人似
非衛
健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