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旭正
代 理 人 何明諺 法扶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子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太平當舖
法定代理人 葉昇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社慶益車業(即詹武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傅?E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世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信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
聲請人收
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
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另債權人傅?E彰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
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
法視為同意。故本件同意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11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
新臺幣(下同)2,675,929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
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再
觀諸聲請人所提
上開更
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明書之
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8,145元,總清
償金額共586,440元,清償成數為19.07%,於每月20日清償
。又查,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
費與
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且聲請人名下
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是認上開方案
核屬盡力、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
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
│ │ │ │額 │
├──────┼────────┼────┼─────┤
│ 臺灣銀行 │ 398754 │ 12.97% │ 1056 │
├──────┼────────┼────┼─────┤
│ 裕融企業 │ 594053 │ 19.32% │ 1574 │
├──────┼────────┼────┼─────┤
│ 子震科技 │ 115000 │ 3.74% │ 305 │
├──────┼────────┼────┼─────┤
│ 太平當鋪 │ 100000 │ 3.25% │ 265 │
├──────┼────────┼────┼─────┤
│ 慶義車業 │ 140000 │ 4.55% │ 371 │
├──────┼────────┼────┼─────┤
│ 傅?E彰 │ 0000000 │ 45.21% │ 3682 │
├──────┼────────┼────┼─────┤
│ 陳世官 │ 78000 │ 2.54% │ 206 │
├──────┼────────┼────┼─────┤
│ 陳信良 │ 99000 │ 3.22% │ 262 │
├──────┼────────┼────┼─────┤
│ 中華電信 │ 34000 │ 1.11% │ 90 │
├──────┼────────┼────┼─────┤
│ 遠傳電信 │ 44495 │ 1.45% │ 118 │
├──────┼────────┼────┼─────┤
│ 臺灣大哥大│ 61060 │ 1.99% │ 162 │
├──────┼────────┼────┼─────┤
│ 亞太電信 │ 20321 │ 0.66% │ 54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8145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9.07% │還款總額│ 586440 │
├──────┴────────┴────┴─────┤
│補充說明: │
│本件僅有臺灣銀行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收款及撥付款│
│項之作業,請聲請人自行向各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