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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翁進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法定代理人 余劍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 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 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國防幹部 預備學校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 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 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四名已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826,893元,逾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 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觀諸 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 償4,500元,清償總額共324,000元,清償成數為21.01%,於 每月15日清償。又查,聲請人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任職於 旭丞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固定為27,000元,而上開方案已將 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以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之個人生活費9,871元, 與自陳三名未成年子女(98、100、101年次)扶養費12,000元 (遠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攤之金額)後,剩餘金額 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上有聲請人國 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最新勞 保投保資料、薪資證明、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方 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花旗銀行 │ 253733 │ 16.45% │ 740 │ ├─────┼───────┼─────┼──────┤ │ 渣打銀行 │ 278029 │ 18.03% │ 811 │ ├─────┼───────┼─────┼──────┤ │ 裕融企業 │ 524216 │ 33.99% │ 1530 │ ├─────┼───────┼─────┼──────┤ │ 匯豐汽車 │ 418711 │ 27.15% │ 1222 │ ├─────┼───────┼─────┼──────┤ │ 中正預校 │ 18573 │ 1.2% │ 54 │ ├─────┼───────┼─────┼──────┤ │ ?A誠第二 │ 11418 │ 0.74% │ 33 │ ├─────┼───────┼─────┼──────┤ │ 榮昇資產 │ 37526 │ 2.43% │ 110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45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21.01% │ 還款總額 │ 32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