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進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法定代理人 余劍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
聲請人收
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
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國防幹部
預備學校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
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
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四名已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826,893元,逾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
面可決,有債權人
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再
觀諸
聲請人所提
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
償4,500元,清償總額共324,000元,清償成數為21.01%,於
每月15日清償。又查,聲請人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任職於
旭丞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固定為27,000元,而上開方案已將
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以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之個人生活費9,871元,
與自陳三名未成年子女(98、100、101年次)
扶養費12,000元
(遠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攤之金額)後,剩餘金額
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上有聲請人國
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最新勞
保投保資料、薪資證明、
戶籍謄本等附卷
可稽,
堪認上開方
案
核屬盡力、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
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花旗銀行 │ 253733 │ 16.45% │ 740 │
├─────┼───────┼─────┼──────┤
│ 渣打銀行 │ 278029 │ 18.03% │ 811 │
├─────┼───────┼─────┼──────┤
│ 裕融企業 │ 524216 │ 33.99% │ 1530 │
├─────┼───────┼─────┼──────┤
│ 匯豐汽車 │ 418711 │ 27.15% │ 1222 │
├─────┼───────┼─────┼──────┤
│ 中正預校 │ 18573 │ 1.2% │ 54 │
├─────┼───────┼─────┼──────┤
│ ?A誠第二 │ 11418 │ 0.74% │ 33 │
├─────┼───────┼─────┼──────┤
│ 榮昇資產 │ 37526 │ 2.43% │ 110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45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21.01% │ 還款總額 │ 32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