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馬松增
代 理 人 林宗儀 法扶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調查如下:
?怓d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查
,上開裁定雖認定聲請人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75,779元、臺銀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單解約金
178,018元與股票投資36,930元,另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查無投保資料;然因其中臺銀人壽於陳報保單解約
金時,尚未扣除聲請人於民國90年至97年間所陸續辦理之
保單借款,扣除上開借款後,臺銀人壽實際解約金餘額應
為29,225元;且聲請人105年度財產歸屬清單雖顯示有股
票投資36,930元,但目前集保資料中已查無上開股票,是
本件若轉為清算程序,實際可分配之清算財團價值應為
205,004元,以上有債務人105、106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回函、本院集保
查詢報表附卷
可憑。
?迉t查,聲請人現與配偶、兒子共同賃屋而居,每月房租為
6,000元,聲請人自陳僅負擔1,500元,餘由兒子負擔;再
查,聲請人原任職於滿緣照顧服務勞動社,依據其106年
10月至107年1月薪資平均為20,810元,然其於更生程序中
主張,因該合作社係以排班計算薪資,因勤務員人數增加
,導致排班時數減少,薪資僅餘1萬餘元,已不足維持生
活,但因年記過大覓職不易,故自107年3月起改以駕駛租
賃用計程車為業,每月營業額扣除車行靠行費、服務費、
派車費與油錢後,淨收入約21,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過去兩年平均月收入不
足1萬元)、
戶籍謄本、房屋
租賃契約影本、滿緣照顧服務
勞動社在職證明與薪資表、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
、聖林交通有限公司行照影本(現營業用租賃車)、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自
陳淨收入21,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
共計72期,每期清償9,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攽n請人裁定開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
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名下有新光人壽與臺銀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
扣除借款(
非裁定開始更生前兩年內所借)現值205,004元
,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高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豸S以聲請人目前自陳薪資加計上開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
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4,847元作為個人生
活費,雖高於聲請人原所自陳生活費,然本院考量聲請人
為50年次,現年已57歲,而其所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收
入高低涉及體力狀況,若強令聲請人提出以原自陳個人生
活費計算之更生方案,恐將因聲請人年紀增長導致收入降
低而無法持續履行,且上開剩餘生活費亦低於新修正
強制
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標準,即以107年度內政部公布高雄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尚非過當
。
?妧謅W,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
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
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A豐銀行 │ 0000000 │ 22.03% │ 1983 │
├──────┼───────┼────┼───────┤
│ 新光銀行 │ 280791 │ 4.03% │ 362 │
├──────┼───────┼────┼───────┤
│ 永豐銀行 │ 513280 │ 7.36% │ 662 │
├──────┼───────┼────┼───────┤
│ 凱基銀行 │ 234066 │ 3.36% │ 302 │
├──────┼───────┼────┼───────┤
│ 日盛銀行 │ 840326 │ 12.05% │ 1084 │
├──────┼───────┼────┼───────┤
│ 中國信託 │ 0000000 │ 35.04% │ 3154 │
├──────┼───────┼────┼───────┤
│ 良京實業 │ 0000000 │ 16.15% │ 1453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90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9.29% │還款總額│ 648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