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慎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嘒鎂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系爭本票原本共19紙到院供辦。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相對人高嘒鎂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