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東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東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GREGORIO ALADIN SANTILLAN(阿拉丁)間聲
請
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
碼456504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
期日為民國107
年6 月26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
本件經核,
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GREGOMO ALADIN
SANTILLAN 」,相對人
非發票人,
按票據法第123 條既限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
適用,聲請人對之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