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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東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GREGORIO ALADIN SANTILLAN(阿拉丁)間聲 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 碼456504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 年6 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經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GREGOMO ALADIN SANTILLAN 」,相對人發票人,票據法第123 條既限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用,聲請人對之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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