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粲騰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煥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昌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請務必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鄭昌仁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