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狄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寧
相 對 人 同昇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振輝
人
相 對 人 陳麗淑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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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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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號│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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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5年12月5日 │2,400,000元 │106年1月20日 │0000000 │
├─┼───────┼──────┼───────┼────┤
│ 2│105年12月5日 │1,300,000元 │106年1月20日 │0000000 │
├─┼───────┼──────┼───────┼────┤
│ 3│105年12月5日 │500,000元 │106年1月20日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