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采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成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宗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
三、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
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洪宗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