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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采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成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洪宗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 三、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   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洪宗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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