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詩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自寬即永鋐企業社、廖素妝間請求
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本票是否『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利息
起算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劉自寬、廖素妝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永鋐企業社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