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詩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自寬即永鋐企業社、廖素妝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本票是否『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利息   起算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劉自寬、廖素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永鋐企業社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