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洲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文榮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表明年、月、日(貴公司聲請事項
記載自附表所示之到
期日,
惟附表之到期日為空白,又如請
求之利息起算日早於107 年4 月10日,請具體陳述每月提示
日為何?)
二、相對人林文榮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