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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紀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建豪、張沛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債務人盧建豪、張沛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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