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紀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禮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盧建豪、張沛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債務人盧建豪、張沛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