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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裕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 二、相對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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