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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蘇美嬌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被   告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源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請求,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為525,109 元、135,510 元,合計660,61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270 元,惟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給付預告工資22,585 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88,960元(合計111,545 元),應徵裁 判費1,220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610 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5,730 元,應再補繳930 元(計算式:7,270 元-610 元-5,730 元=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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