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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12號 原   告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勁頤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被   告 彭智勇 被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被   告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7 ,38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582,602元,嗣於民國107 年7月6日具狀擴張第1項請求金額為481,0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063,607元(計算式:480,005元+1,582,602元=2,063 ,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21,196元,應再補繳2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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