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12號
原 告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勁頤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被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被 告 彭智勇
被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被 告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7
,38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1,582,602元,
嗣於民國107
年7月6日具狀擴張第1項請求金額為481,005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063,607元(計算式:480,005元+1,582,602元=2,063
,6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4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21,196元,應再補繳2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