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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宏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