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宏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