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詠翔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
被 告 王鼎升
被 告 張寗
被 告 陳威廷
被 告 梁靖筠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之請求金
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389,380元、2,000,000元,
嗣於民
國107年4月23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398,693元、2,000,000元
,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8,6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46
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361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