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原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志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