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原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被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志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