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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4號 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陳一峰 兩造間依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000,000 元,惟依該案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五之記載,被告係 向原告詐得1,000,000 元及向訴外人朱美霖詐得1,000,000 元, 是原告逾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請求(即2,000,000 元部分 ),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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