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4號
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美霖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陳一峰
兩造間依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
損害賠
償事件,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000,000 元,
惟依該案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五之記載,被告係
向原告詐得1,000,000 元及向訴外人朱美霖詐得1,000,000 元,
是原告逾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一
所載之請求(即2,000,000 元部分
),
非屬
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
繳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