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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張立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 雄營業處與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忠 珀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汪仁琦間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 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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