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張立杰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高
雄營業處與
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忠
珀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汪仁琦間確認
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
件聲請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