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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潘厚任 訴訟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林慶雲律師 被   告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泰 被   告 陳國政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附 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 同)33,000元,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 ,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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