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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抗 告 人 許凱泰即信東電機行 相 對 人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6日以 抗告人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抗告人對上 開裁定提起抗告。按對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原裁定法院 已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不再命抗告人補 正,逕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7 年10月26日所為107 年度建 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茲命抗告 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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