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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昆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信維律師之記 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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