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永昆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信維律師之記
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