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天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展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