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天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敬展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