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勁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智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上開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補繳,上訴人於108 年12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
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