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因就
被告所為原告之
請求權已時效完成
一節,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
爰命
再開辯論,請
兩造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10日內具狀陳報㈠原告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之「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完整版,及㈡依原告
本件各請求項目以表格彙整原告申請調解時、本件訴訟所為請求之各請求項目金額、所援用之
請求權基礎各為何(如原告於申請調解後,就各項請求金額或請求權基礎有更動,請記載最初申請調解時及該調解程序終結前最後一次變動之情形;本件訴訟部分亦
比照此方式彙整)?本院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