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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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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約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再開辯論增加兩造訴訟代理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