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
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
再開辯論增加
兩造訴訟代理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