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太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朝棻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新台幣(
下同)334萬1,00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
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
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