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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太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新台幣( 下同)334萬1,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 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 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