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賽孚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宏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曾冠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建字第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