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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賽孚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冠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建字第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