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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松永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盛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7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之新台幣(下同)434,8 20元及利息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