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鍾介元
法定
代理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 元,依民國107 年6
月7 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公布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元計
算為29,765,000元(計算式:29.765×1,000,000 =29,765,00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0,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第
二項
上訴聲明亦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