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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鍾介元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 元,依民國107 年6 月7 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公布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元計 算為29,765,000元(計算式:29.765×1,000,000 =29,76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第 二項上訴聲明亦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