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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聲 請 人 曾繼輝       曾啟堯 上 三 人 代 理 人 王銘鈺律師 相 對 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三騏 代 理 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盈餘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1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請求分配盈餘 事件之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孟三麒就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181 號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 為陳述內容較筆錄記載者更多,其中亦有與本件證據資料矛 盾處,伊得據以為有利之主張,為免闕漏及維護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由伊先行勘驗,並 就不符之處提出譯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1 號事件之原告,為 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0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 所為陳述之內容,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依首揭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 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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