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彩碧
聲 請 人 曾繼輝
曾啟堯
上 三 人
代 理 人 王銘鈺
律師
相 對 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三騏
代 理 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盈餘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1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請求分配盈餘
事件之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
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孟三麒就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181 號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
為陳述內容較筆錄記載者更多,其中亦有與
本件證據資料矛
盾處,伊得據以為有利之主張,為免闕漏及維護法律上利益
,
爰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由伊先行
勘驗,並
就不符之處提出譯文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1 號事件之原告,為
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0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
所為陳述之內容,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依
首揭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
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