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儀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岳
相 對 人 林忠華
上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36 號
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判決伊應給付相對人與新麗群投
資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票款及利息確定,相
對人即持系爭判決
暨其確定證明書對伊之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
,現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3468 號清償票款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惟伊就支票編號0000000 號之支票,
因存款不足遭銀行
退票,已就該票款金額100 萬元於本院
提
存完畢(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9號);
嗣新麗群投資有限公
司於系爭判決確定後,已領取
上開提存金,因此,伊就新麗
群投資有限公司之票款債務已清償完畢。另伊於上開訴訟進
行前,就支票編號0000000 號之支票已辦理票據掛失止付而
提供
擔保金即票面金額100 萬元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
分行(下稱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而訴外人林淑芬持系爭
判決書
正本與支票號碼0000000 號之支票正本,取回兆豐銀
行東高雄分行之100 萬元
擔保金,係受相對人委託或授權至
該銀行領取該100 萬元之擔保金,故伊已清償對相對人之票
款債務甚明。伊就系爭執行事件已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本
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606 號,下稱系爭
異議之訴),請求於
系爭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
止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合
於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例外得停止執行之要件時,仍須
受
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而按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 項規定之所謂必要情形,係由法院
依職權裁量定之
,然法院為此裁定,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
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
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
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
予以斟酌,以資平衡
兼顧債務人及
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868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向本院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
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
業據提出系爭異議之訴民事
起訴
狀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執行卷宗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核閱屬實。惟觀聲請
人提起上開訴訟之原因事實,其主張有消滅或妨礙系爭執行
事件之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係以其就支票編號0000000
號之支票已辦理票據掛失止付而提供擔保金即票面金額100
萬元於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而林淑芬持系爭判決書正本與
0000000 號之支票正本,取回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之100 萬
元擔保金,係受相對人委託或授權至該銀行領取該100 萬元
之擔保金,故其已清償對相對人之票款債務
云云,然依相對
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持
執行名義即系爭
確定判決之事實及理
由
所載,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所執支票號碼0000000 號支票
之票款100 萬元,及自提示日即102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票款本息),故
林淑芬是否受相對人委託或授權至上開銀行領取0000000 號
支票之擔保金,自與0000000 號支票之票款
無涉,自難據此
逕認聲請人已清償系爭票款本息。又經本院調取本院107 年
度存字第49號卷宗查悉,聲請人係依系爭判決之主文第4 項
所示,而提存100 萬元為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
預供擔保而免
為
假執行,且已領取提存金者,亦
非相對人。準此,聲請人
尚未清償系爭票本息至明,其主張已清償而有消滅或妨礙系
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顯屬無據,故其所提
系爭異議之訴既顯無理由,則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不予停止,
聲請人當不至有權益難於回復之情形,倘予停止勢致相對人
之債權無法迅速實現,綜上判斷,自
難認系爭執行事件程序
有停止之必要。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系爭異議之訴(107 年度審字第60
6 號),固屬實在,惟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系爭執
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