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熊德驊
原告與
被告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