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守仁
原告與
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3,18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