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基丞
原告與
被告信鈞企業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