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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原告與被告信鈞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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