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京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豐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
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
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07元,應繳
裁判
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1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