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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元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 8,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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