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元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
8,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