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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南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霞 原告與被告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0,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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