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南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月霞
原告與
被告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0,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