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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   告 王來平 被   告 王月盈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交易價額,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 ,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 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 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 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王月 盈應將登記於其名義之上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100,000股(下 稱系爭股份)回復登記予被告王來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 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查上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 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復查無於起訴前後有交易股份情事 ,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於107年7月9日以財高國稅 岡營字第1072752789號函檢送之該公司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所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06年度之資產淨 值(已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為新台幣(下同)57,590,900元(即 資產總額317,593,776元扣除負債總額259,975,634元及應提列之 法定盈餘公積27,242元),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600,000股,每 股淨值為10.28元(計算式:57,590,900元÷5,600,000股= 10.28元/股,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1,588,000元(計算式:2,100,000股×10.28元/股= 21,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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