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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鑫 原   告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鑫 被   告 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7年1月4日簽訂之資產 買賣契約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 1,000,000元(即上開資產買賣契約之購買價格),以起訴日即 107年6月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計算 ,折合新臺幣為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元×29.765= 新臺幣29,76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9,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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